病人自主權益法
病人自主權益法本意與條件
◎ | 『病人自主權益法』主要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權、保障其善終的權益並促進醫病關係和諧,保障每個人對於醫療的知情、選擇、接受或拒絕的權利,確保病人在不管 是意識清楚,或是昏迷、無法清楚表達(可以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表達意願)時,都可以保障自己的善終意願。 |
◎ | 上述第五款明確規範出11種疾病,分別為裘馨氏肌肉失養症、遺傳性表皮分解性水皰症(泡泡龍)、亨丁頓氏舞蹈症、肢帶型機失養症、線狀肌肉病變、脊髓小腦退化性動作協調障礙(小腦萎縮症)、脊髓性肌肉萎縮症SMA、肌萎縮性脊髓側索硬化症(漸凍症)ALS、囊狀纖維化、原發性肺動脈高壓、多發性系統萎縮症MSA及先天性多發性關節攣縮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