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證明
身心障礙證明之申請與換發 |
身心障礙證明
身心障礙證明之申請與換發
◎ | 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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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換證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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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定免重新鑑定、領有舊制永久效期身障手冊(綠色)者免每5年換證 民國109年12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間最長為5年,但民眾的身心障礙狀況若符合無法減輕、恢復或免重新鑑定者,各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無註記有效期間的身心障礙證明(綠色),並且每5年就個案進行需求評估。三讀修正條文也明定,領有記載有效期間的身心障礙證明者(紅色),應於有效期屆滿前90日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政府主關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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